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副会长高伟博士 FCG HKFCG(PE)撰文解釋关联交易在香港、内地的法律规则,并向公司治理专业人士分享披露关联交易的最佳作法。

Highlights

  • 各国的法律、上市规则、会计准则都对关联交易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 中国内地和香港两地上市规则背后的逻辑基本相同,但在选用的指标与量 化标准方面存在差异
  • 董事应严格依照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订立、审批及披露关联交易,以促 进更好的治理实践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是其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在公司经营中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到财务监督、信息披露、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关联交易是利益输送的工具,各国的法律、上市规则、会计准则都对关联交易监管的各个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现在,越来越多的公司在香港和内地同时上市,需要同时遵守两地有关关联交易的证券法规与上市规则。相关的上市公司,既包括在香港、内地同时上市的A+H股公司,也包括母公司在香港或内地上市,和子公司在内地或香港上市的上市集团。而在中国内地注册的A+H股公司、H股公司,还需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法律,特别是中国公司法。 

日前,中国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中国证监会也发布《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指引,《办法》并于2023年3月31日起生效。未来,H股公司或者A+H股公司应参照《中国章程指引》制定其公司章程。以下我将说明香港与内地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差异,并分享合规策略。

中国内地和香港相关法律的评价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中国内地和香港或许是使用法律措施更多、适用标准更严格的司法区域。两地上市规则背后的逻辑是基本相同的,均通过规模测试对交易进行分类,并采用信息披露加股东批准的方法,只是在选用的指标与量化标准方面存在差异。

内地

《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第一条规定:“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请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被告仅以该交易已经履行了信息披露、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内地法律支持事后的法院审查,即使相关交易已经经过了法定程序的审批。 

另外,已有大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通常称《证券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上市公司,以及关联人士提起证券法下的诉讼的案例。 

根据相关文献的记载,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1月11日,共有206份因实施关联交易导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案件,通常是由关联人士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国内学者有关公司法修订的主流观点与建议是: 

“关联交易符合规定的法定程序的,主张该交易不公平,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该交易实质损害了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没有遵循前条规定的法定程序的,交易方应当举证证明该交易结果实质公平,否则应当对公司承担不公平交易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内地法律是以追求关联交易的“实质公平”为目标,程序的遵循会改变相关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香港

香港主要是由上市规则调整关联交易,主要涉及关联人士的定义、关联交易的范围,以及相关的合同签订、披露与批准的程序。 

由于上市规则不是法律,违反上市规则并不构成违反法律。但是,关联交易行为本身也会构成对法律的违反,关联人士存在因实施关联交易行为而承担民事,乃至刑事责任风险。 

例如,在康宏环球案中,两名前执行董事及两名共同被告为谋取私利及规避关联交易的规定,被判串谋欺诈康宏环球、其董事会及股东和联交所罪名成立,入狱四至七个月,两名前执行董事亦被取消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分别为期三年及两年。 

在联洲国际案中,三名前董事因致使或准许多家附属公司订立并非真正商业交易的交易,将6.22亿港元资金转移至该公司主席家族所拥有的公司,用于购买联洲国际的股份,被判共同及个别向联洲国际支付6.22亿港元,以向联洲国际赔偿因他们犯有失当行为,以及没有以联洲国际的最佳利益行事而遭受的损失。 

比较两地的监管与司法案例,信息公开、程序正当,以及结果公平应当是内地、香港法律的共同原则,只是二者在具体的法律规则可能存在差异。

建议的合规策略

从当前的司法与执法的情况来看,关联交易已经成为上市公司董事,以及董事会面对的最主要的合规风险之一。 

1. 利益冲突是董事和董事会必须优先考虑的问题。联交所上市规则第3.08条要求上市公司的董事“诚实及善意地以公司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避免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全面披露及公正地披露其与上市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权益”。 

2. 关联交易不只是上市规则下的程序问题。香港证监会对李河君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诉讼中,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被判取消董事资格三年或者四年,理由之一是他们没有对公司不同寻常的商业模式(与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提出异议。尽管相关的关联交易合同已经取得了公司独立股东的批准。因此,程序的遵守不会令董事免除其法定义务。董事仍应当履行“运用所需技能、谨慎、勤勉行事的责任”。 严格依照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规定订立、审批及披露关联交易。联交所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合同的订立、审批、披露,以及相关的内容作出了详尽的规定,除非事先取得联交所的豁免,应当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 

3. 高度重视关联交易及利益输送的复杂性。保持商业警觉,防范各种规避关联交易规则的行为。董事有义务对相关的交易模式开展尽职调查,识别出交易对手和相关各方的控制权结构,判断是否存在隐蔽的关联交易,以复杂的交易结构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做法。 

4. 2019年11月,香港证监会发布《有关披露交易对手的实际控制人或实益拥有人的声明》,指出“特定目的实体现正被滥用,并构成违法活动、市场失当行为或规避法律、规则或规例的计划的一部分”;同月,联交所根据修订后的《上市规则》第14.58条,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告中披露交易对手的身份;并于2020年12月发布《有关交易对手的披露的进一步指引》,强调须披露交易对手(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与关联人士之间的任何重大关系,比如,交易前向关联人士出借/借入贷款,关联人士为交易对手原有的并购计划提供资金等。 

5. 对相关交易的商业实质作出判断,不能简单地依赖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以合同条款为基础所出具的报告很可能不能充分反映交易的商业实质与潜在风险,董事和董事会最终将不能完全依赖该报告对自身的法律责任进行抗辩。 

香港证监会在2017年5月就交易估值发出一份有关董事责任的指引,强调董事在考虑、提出或审批公司交易时,必须诚实地以公司利益为先,并以适当及合理水平的谨慎、技能和勤勉行事,就有关资产或目标公司进行独立的尽职调查,不应盲目及不加质疑地接纳通常由卖方或目标公司的管理层提供的财务预测、假设或业务计划。 

6. 将培训范围扩展至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和附属公司。不仅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附属公司,以及上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会参与关联交易的决策与执行,因此,相关法律、上述规则的培训范围应当扩展到上述人员,以便使得上市公司能够遵守上市规则。 

高伟博士 FCG HKFCG(PE) 
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副会长 

高博士于2014年起担任公会副会长至今,主管公会中国战略在内地的实施监察。

“从当前的司法与执法的 情况来看,关联交易已 经成为上市公司董事, 以及董事会面对的最主 要的合规风险之一”